男子欠债其妻也告上法庭 南京法官解读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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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其妻也告上法庭 南京法官解读债务关系

本文标题:男子欠债其妻也告上法庭 南京法官解读债务关系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要求夫妻共同还钱,关键词“共同”该如何理解?)

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往往会共同借债用于购房、医疗和教育等费用,而且也必须共同承担债务。

但频繁出现的一方在借债,另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不知情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这一窘境,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要求夫妻共同还债的案件,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什么?

来看看南京法官的解读吧。

事件:

老公借钱,老婆一块儿被告上法庭

1996年9月2日,查某某与孙某某登记结婚。

2016年5月10日,查某某因生意周转向仲某某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

2016年6月9日至2017年5月9日,是查某某与仲某某约定的还款起止日期。

然而,直到还款日期届满,查某某并未归还给仲某某任何本金或利息。

于是,仲某某将查某某和他的妻子孙某某一起诉至南京鼓楼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

坐上被告席那一刻,孙某某内心是崩溃的。

钱是查某某向仲某某借的,就因为与查某某是夫妻,孙某某就这样“被负债”了?

来,跟着小编一块儿往下看:

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需证明该债务系为债务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一个最关键的词“共同”。那本案借款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标准吗?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表及借款协议上只有被告查某某个人签字,并无被告孙某某签字;不是“共债共签”。

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为两被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不是“共同”。

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查某某偿还仲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驳回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法官说法:

男女结婚后不能否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意见,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司法解释提出“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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