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拒绝为污染企业买单 索赔3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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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拒绝为污染企业买单 索赔3600余万元

本文标题:江苏省政府拒绝为污染企业买单 索赔3600余万元

广受社会关注的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组成七人制合议庭,于29日上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江苏省政府拒绝为污染企业买单 索赔3600余万元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非法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最终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

江苏省政府拒绝为污染企业买单 索赔3600余万元

江苏省人民政府因此向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索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530.18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157.87万元,以及承担相关损失评估和诉讼等费用。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当庭没有判决,我们也将继续关注。

新闻加点料

为什么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

江苏省政府拒绝为污染企业买单 索赔3600余万元

谁污染,谁买单;谁破坏,谁治理。据了解,这起案件是自国家指定江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后,江苏探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又一起典型案例。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了过去公众环境污染没有原告提起诉状的难题。江苏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全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加以推进,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并起草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江苏省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机制的规定(试行)》、《江苏省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受省政府委托,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损害的索赔工作。

来源:凤城泰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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