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通过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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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通过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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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由苏州市水利局获悉,近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出台以来,促使苏州节水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国家对于节水事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也于2016年5月1日实施,因此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尤为必要。市水利局承办了《条例》本次修改工作。

本次修改对原《条例》的29处作出修改,主要修改依据为《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以及《城市节水评价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等文件。同时,还参考借鉴了上海等地的立法经验。《条例》分六章共38条,修改主要对法 律依据、计划用水单位的界定标准、用水计划核定与调整、节水三同时制度的落实、节水型园区和合同节水、绿化景观 及环卫用水等方面作了修改或者新增。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引导全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对苏州提升水资源保 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2019年苏州将迎来第二轮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把国家和省市最新的节水要求形成条款纳入《条例》,体现了苏州对节水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能够在下一轮复查中更好地展示苏州节水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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