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吸毒屡被处理 变本加厉容留他人吸毒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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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男子因吸毒屡被处理 变本加厉容留他人吸毒被拘
6月22日上午,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今年40岁出头的吴某某是海陵区人,2016年1月到2018年2月期间,他曾因吸毒,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在2017年9月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2月18日被姜堰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但是,这些处罚并不足以警醒吴某某,让他远离毒品。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泰州市海陵区升仙桥的家中,先后容留王素某、王洪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3次。

法庭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判后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场所可以是自己的住宅,也可以是宾馆、网吧、洗浴场所、饭店、租用房及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