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巨头创始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二 )

  2016年1月6日,西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鸿成、钱顺法、张静、张斌、王玲玲、常建国、陈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6日,进行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张鸿成犯骗取贷款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张鸿成在经营管理控制“FAB精彩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过程中,伙同被告人张静等人,于2009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利用报纸、杂志、展销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收取加盟费转让原始股,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通过5C系列终端机、“万元户”储值卡等项目,向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6亿余元。

  2013年9月,张鸿成在经营管理控制“FAB精彩集团”及其下属公司过程中,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采购合同、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文件,诱使公司员工用个人名下房产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从招商银行骗取贷款1000万元;同样的方法,2014年4月间,从中国邮储银行骗取贷款2000万元,上述贷款未按期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张鸿成伙同张静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张鸿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终审判处张鸿成八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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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27日,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FAB精彩集团”通过控制、管理的数家企业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张鸿成作为集团及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人,张静作为集团经营、管理人之一,钱顺法、张斌作为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王玲玲、常建国、陈霞作为集团营销中心销售团队的主管人员,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张鸿成对集团及相关企业实施骗取贷款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应与其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罚。鉴于钱顺法、张斌、常建国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常建国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玲玲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张鸿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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