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坠楼女孩曾被班主任猥亵续:检方公布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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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坠楼女孩曾被班主任猥亵续:检方公布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28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19岁坠亡女孩曾受班主任猥亵案”称,该案起诉意见书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更多证据。班主任吴某厚有亲吻李某奕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同时无直接证据证实李某奕抑郁症病情和吴某厚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前新京报报道称,甘肃庆阳一19岁女孩李某奕从高楼8层跳楼自杀身亡。据当地警方消息,李某奕患抑郁症曾多次试图自杀,此外其在校期间曾被其高中班主任吴某厚猥亵。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2017年5月2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认定吴某厚的行为构成猥亵,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2017年7月13日,被害人李某奕父亲李某明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要求西峰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后检察院认为西峰公安分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且李某明申请立案的部分事实及理由需要进一步侦查,遂依规向西峰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西峰公安分局对吴某厚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西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厚涉嫌强制猥亵罪移送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厚的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厚不起诉。理由如下:

  1、西峰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某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但卷内仅有被害人李某奕的陈述,西峰公安分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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