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6·20宝马案”宣判 两死者家属共获赔170余万( 二 )

法院同时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可以认定,被告王季进对于事故的发生持主观故意态度并无疑问。同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双方明确约定: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约定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太保上海分公司对王季进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中予以赔偿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及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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