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下限由8%调整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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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泰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下限由8%调整为5%
近日,市公积金中心下发通知,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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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通知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12%,企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同一单位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包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按国家、省、市政府规定发放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不包含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及其他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有所扩大,缴存比例下限由8%调整为5%,上限仍为12%。新开户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确定公积金缴存比例。原缴存单位仍按原缴存比例执行,符合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连续两年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此外,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的上、下限与2017年度保持不变,上限为18000元,下限市区为2328元,靖江、泰兴、兴化为2299元。今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后第二个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今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当月发放的工资收入计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