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喝多骑车回家时摔伤 起诉公司不阻拦( 二 )

江宁法院认为,原告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饮酒量,因此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在活动中朱某饮酒过量至醉酒状态,且活动结束时间较晚,理应负责将朱某安全送至住所。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公司应对朱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鉴于公司已发放的工资超过了朱某要求的误工费数额,故对朱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应由公司赔偿的25%部分,扣除之前已垫付的医疗费70000元,公司无须再行赔偿。而本案的受理费与鉴定费,则由朱某自己承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