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卷入刑案8年后洗脱罪名 错关千余天获赔40余万( 二 )

  范玉林请求延边州中院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经济损失共计584万余元,同时请求延边州中院在吉林省和天津市以公开方式(网络、媒体、报纸等)消除给其造成的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延边州中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范玉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228天的赔偿金349660.72元,支付范玉林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对范玉林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将采取适当方式另行作出。

  关于经济损失5000000元的请求,延边中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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