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属工伤 不受劳动法保护( 二 )

对此类案件比较有经验的援助团律师李越峰告诉采访人员,这种情况,通常的裁判口径是,如果该人员在未满退休年龄之前就在该单位工作,并且一直工作至退休以后,一般仍然会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该人员是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该单位工作,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是农民工,一般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家政员要求加班费,要看合同约定

家住建邺区的陈女士有一对双胞胎,去年经邻居介绍,找到刘阿姨帮忙带孩子。用工前,双方协商好,刘阿姨平时住在陈女士家,一个月休息两天,月工资6000元。今年初,陈女士因为不满意刘阿姨的服务,将其辞退。不久前,刘阿姨跟陈女士提出,要求她补发双休日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律师李越峰告诉采访人员,该案中,陈女士在法律上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个人与个人之间只能成立劳务关系,不存在相应的加班费。因为只有在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加班费一说,劳务关系中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没有加班费。现实中,还有一种家政服务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有隶属关系,其工作受家政公司安排,工资也是家政公司发放,那么家政公司就不再是单纯的中介方,而是被认定为与家政人员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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