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徐州骆马湖电鱼3000公斤 6人受审获刑( 二 )

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当日上午,李某、孙某等6名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李某等6名被告人,均是新沂市骆马湖周边村镇农民,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查明:2018年3月2日,被告人姚某、李某明知骆马湖水域处于禁渔期,仍驾驶机动船电鱼,被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查获。经执法人员称重,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渔获物175.1公斤,上述渔获物已全部放生至骆马湖中。

在徐州骆马湖电鱼3000公斤 6人受审获刑

2018年3月2日,被告人姚某、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胡某、李某某明知骆马湖水域为禁渔区并处于禁渔期,仍两次驾驶机动船至新沂市新店镇骆马湖水域内,采用自制电拖网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鲫鱼等水产品,被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查获。经称重,两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2835.4公斤。2018年3月24日,两名被告人被传唤到案。

2016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文、孙某明知骆马湖水域为禁渔区并处于禁渔期,仍驾船至新沂市棋盘镇筛子村西约5公里处的骆马湖水域,由被告人李某文划船,被告人孙某操作禁用渔具电网,共同捕捞鲫鱼、鲤鱼等水产品90公斤。4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文在筛子村西河口码头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孙某逃跑。随后,被告人李某文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文、孙某被新沂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2月27日,二被告人到新沂市公安局唐店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文、孙某曾于2015年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500元。

损失按照直接渔业资源致死量3倍计算   

 据了解,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立案当天,就对6名原本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全部逮捕。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上述6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渔业资源已受损,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6名被告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姚某、李某非法捕捞的175.1公斤渔获物价值人民币2040元,经评估,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量应按照直接渔业资源致死量的3倍计算,即525.3公斤,价值人民币6120元;被告人胡某、李某某非法捕捞的2835.4公斤渔获物价值人民币6805元,经评估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量为8506.2公斤,价值人民币20415元;被告人李某文、孙某非法捕捞的90公斤渔获物价值人民币540元,经评估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量为270公斤,价值人民币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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