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首例 一男子没有开车也被判危险驾驶罪( 二 )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是苏州大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所以么!其实对于酒驾者交警叔叔才是真爱哦!

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警方提示: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等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