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碾压乘客双腿司机全责 公交公司需赔偿近95万( 二 )

说法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周艳: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范围应当是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车上人员”和“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的问题,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本案中,原告系公交车乘客,在下车过程中还没有与车体脱离时,被不当启动的车辆车门先夹到一只手,然后摔倒在车下,甚至可以理解为被甩出车外,其身份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