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一男子微信辱警遭惩处:对不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三 )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提醒

请广大网友理性发言,不要以为有了互联网的“虚拟保护”,就可以对正当的执法人员进行随意侮辱,任何恶意造谣、辱骂诋毁公安民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供稿 李海琪 编辑 孟显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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