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围墙挡了临街商铺生意 店家一怒之下“拆墙”( 二 )

  “他们当初建围墙的时候,就没有经过业主投票,我们商铺的业主没有就此事提出异议,也是出于同属小区业主里的一员,建设时期,人员复杂,所以将心比心没反对。”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当时成立业委会的时候并没有把7家商铺业主作为小区业主进行通知和相应的告知,也未授予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原告并不是得到全体业主授权可以建造违法护栏的主体,修造事项也未经表决同意,所以,围墙并不能被认定为全体业主的合法财产。

  法院判决赔偿业委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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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程序上是否合法,以及业委会是否有权对围墙被拆主张权利。

  “虽然法律、法规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均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本案属于损害赔偿纠纷,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对于业主而言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承办本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赵建荣指出,即便其没有经过“双过半”(面积过半,人数过半)业主的同意,对业主而言也是有益的。从诉讼效率而言可以赋予业委会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业委会方面提出,在2011年通过的议事规则中明确,对5万元以下的小区内部设施的改造业委会有决定权,故而其对修建围墙有决定权。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围墙的修建权限和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权限并非同一事项。但是,上述情形并不影响业委会出资修建围墙的事实。

  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业委会利用小区维修基金修建围墙系客观事实,因此案涉围墙为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故业委会有权代表小区业主对案涉围墙被拆主张权利。综合发票金额、双方提供的证据、物品的折旧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业委会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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