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立法明确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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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立法明确三种典型“精日”行为将被追究刑责

  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8日开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草案中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明确“精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穿日本军服在抗战遗址前拍照,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恶行竟然被网络主播调侃……这些“精日”行为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和民族尊严。《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列举了三种典型的“精日”行为: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和在抗日战争中殉国的英雄烈士,编造、传播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等地使用二战时期日本军服、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第三十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与此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通告的规定鸣放警报,车辆、船舶、行人遵守下列规范: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校大中小学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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