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辟谣昆山“反杀”案持续发酵 网上这些话均为假,别信!( 六 )

  仔细查看视频可以发现,刘某倒地起身后以并不算大的速度朝着约十米开外的宝马车方向跑去。于某第六刀是在刘某起身不久,砍第七刀时刘某正站在宝马车左后侧车门旁边。于某在当时有理由认为自己的人身危险尚未解除。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朱畏也认为,于某某拥有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是指受害人如果遇到有可能对人身造成死亡伤害、强奸等行为,可以将加害人至于死地。”

  “当时,于某某下班正常回家,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却某明遭遇到3名男子下车威胁,刘某某又从宝马车上拿出长刀,可以说遇到了飞来横祸,随时存在着对自己生命的威胁。即使后来刘某某逃走,但是逃离的方向是宝马车,不排除车上还有其他武器可能,于某某作为当事人,不可能像旁人那样思考的如此详细周到,只能尽力保障自身安全,所以他拥有无限防卫权。”朱畏认为。

  与以上两名律师观点不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王月池律师认为,电动车主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应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对正当防卫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条件,关键点在于你已经有效的阻止了对方侵害行为,如果还继续对侵害人进行伤害,那就叫防卫过当。本案死者和亡者被砍后已逃跑,对电动车主不再构成侵害,但电动车仍穷追猛砍,构成防卫过当。如果骑电动车主捡起刀,一刀毙命或砍了几刀,宝马男仍然对电动车主继续殴打,那么电动车主砍死宝马男就不属防卫过当。(津云新闻采访人员刘畅 张赫洋 发自江苏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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