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追砍,老汉将邻居推倒致死 这算正当防卫吗?( 二 )

9月4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机关认为,陈老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言,陈老汉不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现有的证据,首先是陈老汉挑起事端,责任在先。虽然陈老汉找上门是因妻子遭受了老张的辱骂,但是老张也在吵架那天已经道歉,由此则可以认为陈老汉的妻子与老张的矛盾,因老张的道歉而终止。可次日陈老汉仍然跑到老张家中,发生扭打。

陈老汉的辩护人认为,矛盾的起因过错不在陈老汉,这事件的起因是因为老张总是干扰陈老汉在公共区域内有偿付费停车。经过社区调解多次都没用,并且,老张还在小区里公开辱骂陈老汉的妻子。另外,陈老汉是在面临老张手持菜刀冲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时候,主动离开,可老张仍然换了铁锹朝他头部砸去,短短几秒钟内,陈老汉面临了连续、紧急、突然的现实危险,仓促中采取推的动作,属于本能的防卫反应,是为了阻碍老张对其的伤害,也来不及判断推的动作会造成其他后果,而且推的动作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是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本案与昆山砍人案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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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与近日备受关注的昆山砍人案有何不同?采访人员咨询了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徐应超律师。徐应超认为,正当防卫必须是违法行为在先。本案中,陈老汉与老张之间的互殴行为事出有因,对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在先。此外,在昆山案件中,死者刘某当时与骑自行车的白衣男子发生纠纷,拔刀对着白衣男子的颈部、腰部、腿部等位置挥砍,是违法行为在先,出手也都是要害部位,对白衣男子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昆山砍人案白衣男子都具有,而陈老汉是否能构成正当防卫,还需要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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