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棉被蒙杀病父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无期( 二 )

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中,朱某供述其采用棉被蒙脸、摁捂口鼻致父亲死亡的犯罪行为。经法医鉴定,朱父系被他人捂压口鼻部、勒扼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朱某供述,在他服侍父亲期间,父亲曾要求他帮其购买安眠药欲自杀,他没有同意。2017 年 11 月 26 日上午,他是在父亲的要求下才购买安眠药,当晚,他看到父亲欲自杀后,萌生了 " 送他一程 " 的邪念,这才实施了杀父行为。

经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 年 6 月 20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宝应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朱某在庭审中翻供,辩称朱父是自杀。

9 月 11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朱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针对为何没有采纳朱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何对朱某如此量刑等问题,法院在此次判决中作出了解释。

法院认为,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足以判断,朱父先前虽有绝食行为,但自杀的愿望并不强烈。由于朱父系半身不遂,无法独立完成朱某所辩解的朱父自杀时所采用的方式。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朱父的死亡系他人加害的结果。此外,朱某曾供述,其采用棉被蒙脸、摁捂口鼻的手段杀害了父亲,该供述得到了朱父甲状软骨右侧上角骨折、有强烈窒息征象、安定不构成朱父死因等鉴定意见的印证。因此,法院认为,朱某称朱父系自杀的辩解不可信,可以认定朱某杀害了父亲。

据此,法院认为,尽管朱某在公安机关排查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当庭否认捂摁口鼻杀害父亲的犯罪行为,非一般行为性质的辩解,根据法律规定,朱某的归案行为不构成自首。

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但其杀害父亲的行为残忍,严重违反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为法律所不容,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依法判处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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