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三姐弟因1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起争执( 二 )

最终,结合本案中原告两姐妹与死者钱小忠的兄妹关系,以及被告钱小华平时一直与钱小忠共同居住生活,并对其进行照顾等因素,判决钱小妹取得赔偿金的10%、钱小云取得15%、被告钱小华取得75%。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界定。就其性质而言,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即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应当是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但又不同于遗产分配中的法定继承,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均分。

在本案中,钱小忠父母双亡,且未娶妻生子,原告钱小妹、钱小云与被告钱小华系姐弟关系,故原、被告作为钱小忠的兄弟姐妹均有权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钱小忠为疾人,父母双亡,也未结婚生子,平时一直与被告钱小华共同居住生活,并由被告钱小华进行照顾,故钱小忠因交通事故死亡,影响最大的是与其长期共同生活的被告钱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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