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案“法外开恩”了?专家:处罚体现依法办事( 二 )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陈灿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同的案件由于主观恶性、情节严重程度不一,可能会导致具体处罚金额存在一定差异。范冰冰案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有关税法实施细则,处罚金额由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社会造成的损失以及缴纳的可能性等综合因素确定。
然而,尽管处罚金额巨大,但网友们却提出“为何对范冰冰处以行政处罚而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疑问和不解。
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虽然范冰冰偷逃税有故意的成分,但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因此,这样的处罚决定并不算法外开恩,是‘依法办事’。”陈灿平认为,范冰冰案的处罚决定,对于有些心存侥幸的人来说是一个强烈警示,对广大公民也是一次普法教育。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
新华社3日上午发布的消息指出,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不少网友在评论区留言表示不解,为什么对范冰冰是“只罚不判”,对其经纪人却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区别在于直接责任人的不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采访人员,“对涉嫌偷逃税罪的问题,谁负主要责任涉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由于范冰冰偷逃税案件中,其经纪人熟悉国家税务方面相关法律规定并直接操作,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依法调查顺理成章。此外,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因为行政责任前置的规定,所以范冰冰目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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