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换肝外甥女汇了十万元 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 二 )
黄某称,丈夫王某于2016年2月14日查出患有肝癌,同年2月25日转至郑州人民医院实施换肝手术,至2016年7月28日去世,治疗期间共花费126万元,大部分系由亲朋好友所出借。治疗期间,因换肝手术风险较大,她不敢擅做主张,但丈夫的姐妹们和外甥女极力主张换肝,姑姐还承诺她们来承担所有费用。她这才同意实施换肝的。
黄某说,外甥女夫妇汇款至我的银行账户的10万元,我并不知情,该银行卡在丈夫治疗期间均由他妹妹保管、支出,直到2016年4月份我才拿到银行卡。黄某认为,她与外甥女夫妇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此款系外甥女夫妇自愿赞助。
“一万、两万可能是赞助的。我们两口子是打工的,怎么可能自愿赞助10万元?”郭某说,她欠我们的钱可以分期还,但舅妈这种不认账的态度冷了她们的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已收到原告交付的10万元款项、此款用于被告丈夫治病的事实成立。原告郭某虽未提供相应的借款手续,但她与被告黄某之间并无其他经济往来,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被告亦认可了款项的金额、用途并承诺分期还款给原告等,因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黄某主张此款系原告郭某自愿赠与,未提供相关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
日前,靖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某借款10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