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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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文标题:盐城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东台市检察院提起的盐城首例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东台市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见全部被法院采纳。10月12日,采访人员了解到,上诉期内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17年1月,李某某等4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市开发区步凤镇伍新村河边的146棵意杨树砍伐。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意杨树总蓄积为52.6197立方米。

当年10月30日,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向东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台市检察院民行科公益诉讼办案小组经现场调查,发现被砍树木均倒伐于河边,李某某等未对该区域进行任何生态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今年3月23日,东台市检察院对李某某等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并委托林业部门就李某某等滥伐林木损害的生态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生态修复方案。

4月10日,东台市检察院向东台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该案依法公开审理。

东台市林业中心专家作为证人出庭时指出,林木砍伐会对局部地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会对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如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等产生影响。《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规范林木采伐目的在于维护林木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兼顾保护生态环境,以保证林木的可持续发展。专家还就本案如何进行生态修复提出建议。

检察官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山水木田湖草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生命共同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破坏环境,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经过庭审,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4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1年到1年两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同时限4名被告人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就其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在指定地点补种符合要求的柳树370株,并负责养护2年,保证验收成活率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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