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21.3万辆高排放机动车在苏通行将受到限制( 二 )

办法提出,拟处置的没收建筑物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依法应当拆除的;建筑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并达到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条件,且不能整改的,由没收建筑物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苏州市区道路交通系统治理整体提升实施意见(2018-2020年)》,听取了关于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和关于全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校核情况的汇报。

会议还审议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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