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快递自称16万元玉镯丢失 快递公司被判赔八百( 二 )

  在一审庭审中,王某为证实手镯价值,提供一份乌鲁木齐某市场的收据,显示为和田羊脂玉籽料16万元。王某为证实其为快递单上的所有权人,还提交了李某的证人证言,该证言显示李某多次替王某购买和田玉并未保价通过快递寄回,但均未丢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收据仅能证实其曾经在乌鲁木齐购买过和田玉的籽料,而不能证明该籽料与本案丢失的玉镯之间具有关联。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生活经验,判决快递公司赔偿王某800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认为一审法院未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玉镯的价值,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主张玉镯价值16万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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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在快递单上明确提示,贵重物品和单票内件价值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快件尽量保价。对于保价物品,快递公司会采取特殊的运送方式。王某主张丢失的和田羊脂玉手镯价值16万元,但在寄送时并未为手镯保价,此举不仅未能提示快递公司区别对待运送的物品,而且在求偿时增大了确定手镯价值的难度。

  本案中,王某提交了购买和田羊脂玉籽料的收据并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但上述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快递公司遗失的手镯是由价值16万的和田羊脂玉籽料加工而成,不能证明遗失手镯的质地和价值,因此王某主张的16万和田羊脂玉手镯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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