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怠于注销和清算 主管部门共同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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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集体企业怠于注销和清算 主管部门共同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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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在十年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实施注销,也未进行清算,十年后,下属职工被检查出罹患矽肺,要求企业及主管部门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过审理,张家港法院判决某镇政府对其该企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蔡某于1992年11月至1998年12月在某水利采矿厂工作,该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主管部门是某镇农工商总公司。2006年,农工商总公司被撤销,该镇也并入现乡镇,2008年12月26日,水利采矿厂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一直未进行清算。2014年6月蔡某被诊断为矽肺壹期,2016年2月社保机关作出《工伤判定书》,认定蔡某是在1992年11月至1998年12月在水利采矿厂工作中受到职业病伤害,诊断为矽肺。蔡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水利采矿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现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利采矿厂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依据《工伤判定书》,应该承担蔡某的工伤待遇。水利采矿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但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现镇政府作为主管部门,亦未及时进行清算,导致其已无财产,蔡某要求现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水利采矿厂支付蔡某工伤待遇合计143686.80元,现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点评】
当前,“僵尸企业”现象比较普遍,由于经营不善或者股东逃避义务等原因,导致公司“僵而不死”,处于歇业状态,在工商登记中却仍是在业状态,造成债权人只能向空壳企业主张权利,无法及时兑现权益。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突破了公司有限责任的一般规定,能够更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官提醒,企业的设立与注销都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滥用股东权利或怠于履行股东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都会承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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