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文件明确违建划定标准 11月起正式实施( 二 )

南京市城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保军提醒:以上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这些违建坚决拆拆拆

1. 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

2. 在住宅底层院内、配建的停车场地等进行房屋建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应当坚决拆拆拆。

三种情形无需重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仅对路面、路缘石、侧石、绿化、隔离栏等进行局部维修、出新,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

2. 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3. 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三种类型事先出具规划意见

1. 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

2. 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

3. 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

历史遗留的问题房有了界定

在实际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城管执法人员会说这是老违建,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有历史遗留问题。

这类违建到底拆不拆往往很犯难。此次意见中规定,1990年6月18日前在本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在不违反当时安置政策的情况下,已建成的用于本单位职工或个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原则上不列入违建查处范围内。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盈利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违建,优先予以查处。其他违法建筑,结合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一并查处。

采访人员 赵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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