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子晒着火楼上邻居成被告,7名业主被判担责55%( 二 )

马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对小区日常管理、安全宣传上未尽到责任,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另外,楼上住户均在起火点上方,故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尽到合同中的义务,而马先生所谓的烟头导致着火也只是猜测,消防出具的意见是外来火源,但火源有很多种,不一定是高空抛物,也可能是烟花爆竹、凸透镜光线折射等。马先生本身也存在过错,他的损失应该是消防部门认定的直接财产损失仅 5427 元。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第一时间报警,并免费给马先生换门。

据了解,楼上业主吕某家中未装修,尚未入住。还有业主陶某表示,他家是 702,事发时家里没人,消防去他家敲门时没人在,后来是去 802 用水扑火的。而剩下几名业主均表示自己当时不在家,家里或者没人或者只有小孩等情况,不过在庭审现场,均没有证人到场证明他们的说法。

7 名业主担责 55%,各补偿 196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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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消防接警赶到时,小区消防通道两侧均停放着私家车,导致通行困难,存在一定延迟。报警人为物业工作人员,在消防制作笔录时陈述 " 我们未采取相关扑救,只是协助消防中队进行扑救 ",并在物业事故报告中记载,物业消防站工具太小,破门时遇到困难。综合考虑,法院酌定马先生家的损失金额为 2.5 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造成棉被起火的原因是高空坠落的未熄灭的烟头或火柴头,而扔烟头或火柴头的行为人为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造成本次事故引起的具体责任人无法确定,根据相关规定,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了吕某和陶某,其他业主均未能举证,应对马先生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酌定为 55% 的责任;马先生擅自在阳台外架晾衣架是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次要原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 30% 的过错责任;物业公司没有对马先生违反禁止性约定的行为进行过规劝、制止或者报告的义务,且未对小区停车进行规范管理,造成消防车辆进入缓慢,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马先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酌定为 15% 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7 名业主分别补偿给马先生 1964 元,物业公司赔偿 1250 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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