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救助警犬成偷狗”欠公众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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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救助警犬成偷狗”欠公众一个交代

  郑桂灵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应女士发帖称,其与丈夫救助收养一条在翻垃圾的德国牧羊犬,后因该犬系警犬而遭刑事立案,被取保候审,此事引发关注。10月27日晚间,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就此事发布通报称,针对该案暴露的警犬管理问题,已开展调查。

  由“救”变“偷”的一字之差,让金华这对夫妻的“捡狗”行为发生了180度的大逆转。尽管当地警方已通报称将调查警犬管理问题,但却并未直接言明要求证这对“捡狗”夫妻的清白。一个情节并不复杂的“丢狗案”缘何迟迟难以真相大白,而当地警方的“偷窃”指控,则更需由警方拿出证据。

  依据办案常理,判定盗窃罪名成立,需要有公私财物从一方控制下违法转移到另一方的具体“犯案”过程。换句话说,“被盗窃”财物必须先要处于原物主的管控范围,抑或是标有明显的占有性标识。而这个“盗窃”过程的证据则必须由指认方提供,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纵观这起“偷狗”案,作为指认方的派出所却并未提供出切实有效的偷窃证据,而是仅以询问笔录中当事人针对“知不知道这狗值多少钱”的一句“知道”回答,就主观臆断其看中了这只狗的价值,想据为己有,这显然是一种有罪推定,难以采信和服众。派出所“受害”身份已决定其成为利害相关人,在此案的刑事侦查中当主动回避,而不能参与办案。这显然有违刑事诉讼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涉嫌程序违法。

  相较于派出所的证据不足,“捡狗”夫妻的自证清白却显得有根有据。比如,捡狗处并非在派出所的管控范围,而是其正在路边垃圾箱旁啃食垃圾,且显得脏瘦臭;捡狗时没有被拴绳子;翻看狗的项圈也无原主人的任何信息。这与人们对警犬外出都会有专人牵引、且穿有警犬标识背心的习惯性认知大相径庭,俨然一副“流浪狗”模样。由此解读“捡狗”行为,其可怜和救助之意不难揣度。而“捡狗”夫妻敢于公开现场监控摄像以证清白之举的诉求,更无疑是其“自信”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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