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回应“警犬被盗案” 当事人:希望公开完整视频( 四 )

  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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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捡犬还是盗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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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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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目前各方披露的信息以及网友提出的疑问来看,应女士夫妻的行为是盗窃警犬还是捡走或者救助流浪狗?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认为,这件案子的证据目前看不到,有可能警方还掌握着大量的细节,但从现在披露的信息来看,他认为首先有个大前提是,在适用《刑法》时要遵循谦抑性原则,迫不得已时不主张动用刑法。

  他认为,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出现捡到别人家的狗,遇到这种情况,主人找上门来说清楚一般就行了。狗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但它与一般财产不一样,打个比方说,不同于钱包,如果钱包被人拿走,很可能别人目的很单纯,是想非法占有;而狗虽然具有经济价值,但也是生命,对于爱狗的人捡一条狗回家不一定是为了要占有它的财产价值,有可能是对其救助,建立一种生命的联系。而盗窃罪通常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所谓秘密窃取手段比如鬼鬼祟祟地,趁人不备,悄悄地,有人望风或者掩盖等等。邓律师还认为,还要综合考量这只狗是不是在主人的控制范围,在没有人看护的情况下被人公然带走,很难说对方是偷盗。

  另外在此案的办案程序上,邓律师认为,程序上有瑕疵,作为利害相关人,此案的刑事侦查,派出所应当回避,派出所既是受害人,又是本案侦查程序中的具体办案单位,这与刑事诉讼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是直接冲突的,涉嫌违反了法定程序。

  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现有披露的信息上看,不足以认定盗窃罪,这只在垃圾桶边翻垃圾的德牧犬,很容易让人认为是无主物或抛弃物,如果是把无主物或抛弃物带回家,不能说明是盗窃,如果主人找上门来藏着不给,那也只能算构成侵占。(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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