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中生“奸杀老师”被判无期 喊冤9年拒绝减刑( 五 )

  曾杰指出,河南赵作海被冤判故意杀人案,赵作海在侦查期间,做了9次有罪供述。在监狱服刑的近10年期间,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曾获得了两次减刑奖励。但是2010年4月30日,该案的“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所以,刑事案件中,影响申诉本身的关键,依然是案件本身的证据,并不在于是否写过悔罪书。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会因为不写认罪悔罪书而被视为是不认罪悔罪,从而被认定不符合减刑条件,不呈报减刑的案例很多。国内的张氏叔侄奸杀冤案,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其中张高平在监狱内坚持申诉,拒不认罪悔罪,没有获得减刑,后来其被转移至新疆服刑,依然坚持不认罪和申诉申请再审。

  对于本案,曾杰表示,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的刑罚,如果服刑人员在监狱里始终没有减刑,结果就是终生监禁。

  曾杰认为要鼓励谢某和刘某积极遵守监狱管理规定的同时,保障充分的申诉权利,针对其申诉的核心证据点,比如两人的口供、现场的物证等进行反复审查,核实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全案证据能否排除无罪或者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和相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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