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探出车顶撞限高杆身亡 司机和孩子监护人有何责( 二 )
针对此事,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10月29日下午发布通报称,28日16时58分许,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驾驶员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经开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镇往新余市区)方向行驶时,乘车人钟某(13岁)将身体伸出车顶天窗外,当车辆行驶至良山镇八百桥村委里元村路段,通过道路限高橫杠时,钟某的身体与限高横杠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钟某当场死亡。
“该事故发生后,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上述通报称。
此前,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渝水大队民警程尚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小孩同司机无亲戚关系,其监护人事发时不在身旁,但驾驶车辆紧随其后。10月30日上午,新余市渝水区教体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告诉澎湃新闻,去世小孩系当地一名中学生。小孩父亲为“体校老师”,涉事车辆司机袁某则为一中学老师,两人曾为同事关系。
悲剧缘何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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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认为同车的大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有人认为家长没有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
悲剧缘何发生?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铭认为,这一悲剧由多个因素造成,如家长是否教育好未成年孩子,驾驶员是否按道路交通法规相关规定驾驶车辆,是否提醒乘车人不得将头、手伸出驾驶车辆外,是否尽到提醒注意义务。
律师丁金坤分析,驾驶员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小孩在天窗外有危险,应该制止。如果司机看到未有效制止的,见到前面限高杆,应该靠边停车。此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管教义务,监护人如果不在场,客观上监护不能的,没有责任。小孩自己没有注意到危险,也有一定过错责任。
律师周铭认为,监护人不在场将监护权委托给看管人,如果家长在后面车上,看到孩子有危险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或放任危险存在,监护人责任是无法免除的。此外,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自主意识,所以不应该看管人承担全部责任,要视情况而定。
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认为,如果司机放任孩子危险行为的发生,知情却不阻止,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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