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算“精日”?南京这个条例给你答案!
10月31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该《条例》在促进国家公祭活动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当中对如何做好公祭活动保障和公祭设施的日常管理,如何划定政府职责和公众义务,如何关爱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如何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从2014年开始,每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都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举行。公祭仪式上,南京上空警报长鸣一分钟。
此次制定的《条例》提出,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机动车、火车、船舶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2、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就地默哀一分钟。3、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就地默哀一分钟。
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南京大屠杀是不能忘却的惨痛历史,人民群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端正的态度去对待国家公祭。
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和仪式感,《条例》规定,举行悼念活动或者参观国家公祭设施时,应当真诚缅怀逝者,遵守下列规定:
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爱护历史文物,不得亵渎、损毁国家公祭设施;衣着端庄得体,不得身着、佩戴与国家公祭设施环境、氛围不符的服饰、图标;服从组织引导,不得扰乱公共秩序等。
为了保持国家公祭活动和国家公祭场所的严肃性,《条例》对公共娱乐活动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包括:在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国家公祭活动期间,国家公祭设施周边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
具体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者节目。
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多项行为被禁止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行地,以纪念馆为核心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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