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幼女谈恋爱发生性关系 18岁高中生因强奸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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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兴化一名刚满18 岁高中生小明(化名)与未满14 周岁的小芳(化名)谈恋爱,热恋期间小明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随后在公安机关对宾馆例行检查时来两人被发现。现代快报采访人员获悉,泰州兴化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特殊的强奸案件。小明因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明系刚满18 周岁的高中学生,其与小芳( 未满14 周岁) 系男女朋友,二人处于恋爱中。
2018 年5 月份,小明刚过完18 岁生日,某天下午与小芳约会,后二人到宾馆开房发生了性关系,十天后二人又与两个同学一起玩耍,并在安丰镇某宾馆住宿再次发生性关系。次日,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男女混宿现象,经审查,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与小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从而案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明明知小芳未满14 周岁,而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刚满18 周岁,确系与被害人谈恋爱,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得到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其家庭及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帮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介绍,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谈恋爱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对该行为性质不少人存在认识的误区。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健康成长,法律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并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触犯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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