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曝光行人闯红灯被诉“侵犯名誉权”,法院判决是这样的——( 二 )

市交警支队利用微信等公众媒体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且“盐城交警微发布”不具有评论功能, 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等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综上,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韩某、周某对市交警支队的诉讼请求。

对于亭湖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韩某、周某表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述。2018年8月6日立案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与此同时,盐城市交警支队称,其在公众号中的文章虽然末明确写明“未经授权,请勿转载”,但该文章被多次转载及网友在其他网站上的评论与支队无关。

交警发布的内容客观真实,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并无向社会公开诋毁二人的故意。二人也没有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因市交警支队的行为受到损害。11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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