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丘区一富二代离婚 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成问题( 二 )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本案中,由于小王在A公司持有的股份系其婚前取得,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考虑到小王在庭审中主张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所担任职务仅为挂名,结合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对持股情况的说明,其所持上述股份的增值部分及分红,可能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孳息或自然增值,而被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股份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小王以个人财产投资并通过劳动付出所取得的收益,且公司股权的增值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因此,小兰认为小王持有的A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通过一审、二审,苏州两级法院均判决确认:婚前股权婚后增值部分及分红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婚前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本案中,小王婚后在公司上市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行为是履行公司股东的一般配合义务,小兰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小王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承办法官说,公司股权的增值也主要取决于市场因素,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公司上市进程起着积极推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主要时间和精力,那么主张将公司股份婚后增值部分及公司分红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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