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精神病” 诉讼10年终胜诉( 二 )
2013年5月,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明知万友生有其他成年家属的情况下,未取得同意要求其未成年人家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将万友生收治入院治疗,程序上存在一定过错,给万友生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判决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万友生22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南昌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精神病院支付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采访人员注意到,两审判决均未认定精神病院在诊断结论方面存在过错。
判决生效后,万友生向江西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江西省高院于2017年12月裁定对该案再审,由江西省高院审理
。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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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江西省高院再审开庭。江西省精神病院答辩表示,虽然万友生入院时,是其未成年儿子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万友生入院时,他的其他成年家属也在场。江西省精神病院根据事实按照规范书写病历,不存在隐瞒和伪造的情况。
精神病院方面表示,在与万友生的诉讼过程中,医院已经按照此前法院判决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出具了道歉书,履行了判决的相关义务。江西省精神病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只是将病情告知病人和其家属,并未向外公开,并未给万友生的名誉造成侵害,法院应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江西高院再审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为病人提供严谨周密和规范的诊疗服务。精神病院在收治万友生住院时,未取得其同意,而是要求其未成年家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因此,医院在保障万友生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存在过错。
此外,万友生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小时,而精神病院在万友生的病历中载明住院5天,且在未对万友生进行必要的检查亦未进行任何治疗的情况下,在“出院小结”中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不符合诊疗规范。因此,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重大过错,给万友生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江西高院认为,此前南昌中院二审判决只认定精神病院在收治万友生住院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没有认定该院作出诊断结论存在的过错,应予纠正,赔偿万友生的精神抚慰金酌情予以提高。判决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同时对万友生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高院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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