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开公司 一人取走公司账户余额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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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开公司 一人取走公司账户余额被诉

本文标题:三人合伙开公司 一人取走公司账户余额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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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并非易事,过程可能会存在一些风险。小张与小王、小刘三人商议准备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眼看公司就要成立,这时小王却向工商部门撤销申请并取走公司账户余额10万元。小张将小王和小刘起诉至法院,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为了开公司,小张花2.85万元租房子,还向小王支付投资款9.6万元。后工商部门给公司发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了公司名称,并记载:拟设立企业股东小张出资额3.2万元,小王出资额3万元,小刘出资额3.8万元。后三人在某银行申请开立公司临时存款账户含验资户,由小刘从其账户里取出现金10万元,分别以小张名义存入3.2万元,以小王名义存入3万元,以小刘名义存入3.8万元到公司临时账户。

眼瞅着公司就要创立了,却发生了新的情况。小王向工商部门递交情况说明,载明:"因股东出国原因,在工商局申请的公司不再继续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名称核准单已交还工商分局"。同日,小王向某银行申请对公司临时账户销户,并取走账户里的余额10万元。

既然公司不再创立,小张便要求小王返还投资款,却遭拒绝,小张遂诉至秦淮法院。他请求法院判小王和小刘返还9.6万元和利息。小王辩称,公司未能设立是因为小张自己,已经将小张的款项连同自己的部分投资款一并转给了小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因原、被告未约定费用的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责任。经计算,小张应承担的费用为9344元。验资账户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被小王取走,小王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的去向,故小王应对小张扣除承担公司设立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款项承担返还责任,经核算为8.6万元。至于小王与小刘之间的经济纠纷,当事人可另案诉讼。小刘未到庭,如以后有其他关于案涉公司设立产生的确切费用,公司发起人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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