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提请审议:父母应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 二 )
关于特殊情形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留守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闲散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特点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必要帮助。同时,还规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关注残疾、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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