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16岁女生分娩嫌疑人“无罪”?检察院:判决有误( 二 )

孙某为什么要撒谎?对此他辩称,思想上存在侥幸心理,但在看到亲子鉴定报告后“吓死了”,自知与王芳发生关系的事实难以掩盖。据其供述,他曾在小学三年级左右教过王芳,王芳与妹妹上学、放学必须经过他家门口,有时姐妹俩会到他家玩,他则会让妹妹在楼下看电视,然后带着姐姐王芳上楼。在第六次以后的供述中,孙某否认自己强奸王芳的事实,称王芳对他有感情,每次发生关系时都是自愿的,而且他每次也给一两百块钱给王芳。

对于孙某的辩解与供述,王芳称她是被迫的,事后孙老师把钱给她时还威胁她不准将此事告诉其他人。王芳说,有时放学回家,孙老师会站在路边等她们姐妹,有时他会拉妹妹,害怕妹妹受到侵害,她只得顺从。

法院一审竟然宣判无罪

今年11月14日,淮阴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宣判无罪。

采访人员了解到,淮阴区法院合议庭对孙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当时也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是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理由为:孙某强行与被害人王芳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产下一女,情节严重,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害人系未成年,又是在校学生。

二是孙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理由为:仅有王芳陈述证实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孙某采取暴力手段,而王芳对受到暴力侵害的陈述前后不一致,而且发生性关系的次数与孙某供述的也不一致。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地点都是在孙某家,都是在礼拜五下午,都是王芳走到孙某家门口被叫进去,事后,孙某也给王芳钱。认定孙某强奸罪仍有许多疑点,排除不了其他可能性。

检察院认为判决有误,提起抗诉

对于孙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淮阴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2016年5、6月份以来,孙某将2001年出生的王芳带至其家中二楼房间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违背王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产下一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7日,王芳向淮阴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20日,淮阴区检察院给王芳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抗诉。

采访人员了解到,案发时,王芳正在读书,她所生的女婴目前由其姑妈、姑父暂时抚养。王芳的父亲告诉采访人员,对于小孩,孙某也与他家签了一份抚养协议。案发后,已考上某职业学校的王芳已辍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