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魔爪10余次伸向女孩 检察长亲自抗诉:判少了( 二 )

  没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眯眯蛮和气的男“老师”郭某不是个好东西,从去年12月开始补课,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对小芳动手动脚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亵行为实施时,小芳刚刚过了14周岁生日,且情节最为恶劣。

  2018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多次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未满14周岁的儿童直至满14周岁,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但是,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最后一次被猥亵时孩子刚过14周岁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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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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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判决仅以猥亵儿童罪定罪,也就是说定了郭某一个罪。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猥亵小芳十余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检察机关不这么认为。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海鹰检察长亲自挂帅,带领未成年人检察部办案人员办理该案。

  关于抗诉理由,陈海鹰这么跟钱江晚报采访人员说:“注意到吗,郭某最后一次猥亵小芳,小芳刚过14周岁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亵行为时间持续跨越了被害人14周岁前后两个时间节点。而在法律上,14周岁是个很重要的节点。根据法律规定,14周岁前,和年满14周岁,是两个不同的法益。前者以猥亵儿童罪来定罪,后者则构成了另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

  “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有特别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司法文明与进步的表现。

  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落实到个案的办理上,即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从重原则,能两罪不定一罪,能从重绝不能从轻。本案中,被告人从事教育职业,利用其面对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认知优势,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为性质尤为严重,不能笼统地认定为‘多次’,更不能让最后一次能独立认定且情节恶劣的行为,被之前历次行为吸收。这既不符合本案事实特征,没有体现从重原则,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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