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诞生首部国家公祭地方立法 精日行为将被处罚( 二 )

  公祭仪式“默哀一分钟”写入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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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祭今年进入第 5 个年头,南京市有关各方认为,有必要把许多行政行为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条例明确规定,举行国家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了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正在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以外,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致哀;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在校师生都应当就地默哀一分钟。

  规定政府应关爱大屠杀幸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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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受侵华日军暴行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是民族苦难的承受者和历史的见证人。《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幸存者提供生活帮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爱幸存者,体现了深厚的人文关怀,凸显南京“博爱之都”、“和平之城”的城市形象,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违反规定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南京大屠杀死难者的近亲属、幸存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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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是国家公祭仪式举办场所,在纪念馆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管理区进行严格管理,十分必要。《条例》明确了纪念馆的特殊法律地位;授权市政府划定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建立综合执法管理体制,对管理区实施综合管理;强调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及周边建设项目应当与国家公祭场所庄严、肃穆、清静的环境和氛围相适应,在管理区内禁止开设娱乐场所,设置与悼念主题明显不相适应的门牌店招、标识标志、广告,擅自摆摊设点,擅自进行销售、游艺、表演、乞讨以及实施其他有损国家公祭场所环境与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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