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报警遭索赔 是路人还是与事故有关?交警无法查清( 六 )

  11月23日晚,大丰区交警大队给采访人员发来答复:由于该路口为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双方车辆在事发通过路口停止线时是否遵守路口交通信号灯通行,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出具事故证明。经集体会办,我局交警大队于2018年4月30日作出事故证明,并依法送达双方。告知双方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PK:

好心报警遭索赔 是路人还是与事故有关?交警无法查清.www.jiangsulong.com//本文由热心网友[成都大佬的姥姥] 投稿。

  路人还是当事人,谁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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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案的责任,蒋某的委托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丁雨尧律师认为:董某驾驶苏J7281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303由东向西行驶,胡某驾驶苏JVR339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通过该路口,该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事发时各方向交通信号灯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发时双方车辆通过路口停止线时是否遵守路口交通信号灯通行,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省高院相关规定:事故无法认定,双方都是机动车的推定为同等责任。

  关于胡某是否“好人”受到冤枉的问题,他认为,胡某是事故当事人,并不是路人,胡某亦不能证明其是否遵守交通事故信号灯,故不能排除其没有过错。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如胡某在事故中有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奋斌认为,被告胡某要不要承担责任?首先要搞清楚胡某是目击事故而做好事报警的人,还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一。对于交通事故原因无法认定,双方都是机动车的推定同等责任,这应该有个前提,即胡某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如果胡某仅仅是目击者,显然不该承担责任。车辆未发生碰擦时,当然也会引起交通事故,原告向胡某索赔,要先举证胡某的驾驶行为与该起事故有关,这个举证责任应该在原告,须证明董某的翻车是由于避让胡某或者与胡某的其他行为有关,只有这种原因力的存在,胡某才应该被认为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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