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旅游“不免费” 养生讲座“不养生”( 四 )

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赢告诉采访人员,因为高发的保健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受害的老年人人数众多,社会反映强烈,我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联合9部门印发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在全国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这是近年来,参与部门最多、时间跨度最长、涉及范围最广的一次专项行动。

吴赢说,目前我们国家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而“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诸多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中,对“保健品”范围界定不清,还容易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和信息误导等问题。

作为律师,吴赢提醒广大的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朋友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购买保健产品一定要到正规的销售门店购买,如果遇到上门推销、电话推销、网络推销、甚至邀请上课的,应当予以高度谨慎态度,不应当被这种老套的方式“套路”。正规的保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具有相应的资质,例如保健食品的生产者需要有健字号批文,归类为医疗器械一类的保健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有械字号批文等。

其次,消费者应当观察购买的产品包装,包装上应当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之规定,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同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如果,所要购买的保健产品外包装不符合上面提到的规定,则不能购买。

最后,消费者决定购买保健产品的,应当向销售者索要正规的消费票据,万一发生纠纷,消费票据可以作为举报投诉、诉讼救济的依据。当然,做子女的应该多多陪伴年迈的父母,不能让保健品骗子有可乘之机。子女平时和父母之间也可以多多交流养生保健话题,引导父母正确理性进行保健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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