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 徐州法院:算共有财产( 二 )

  本案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分析,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应当为共同共有,在不能确定共有份额时,贷款及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在双方议价该房产价值120万元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原告所有,酌定原告给付被告40万元补偿。

  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该起同居期间共有房产分割的案件圆满化解。

  (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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