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5482万元!江苏省政府诉海德化工生态损害赔偿案二审宣判( 二 )

(法院供图)

江苏省人民政府以海德公司为被告,于2017年7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今年8月27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818.95万元,承担赔偿评估费26万元以及诉讼费31.46万元,合计5514.31万元,其中赔偿金额达5482.85万元。

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授权省政府可以提起生态赔偿损害诉讼之后,省级政府作为独立原告,首次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12月4日,该案在江苏高院二审开庭。经过庭审,法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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