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把妹妹告到法庭索要33万 竟似为了“坑”妹夫( 二 )
法院审理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孙志诚的涉案银行卡在2017年2月~5月曾发生7次较大数额的转款,转款发生后,均在当日或次日被人从ATM或柜台分次全部取出,交易网点均在崇州市城区。而孙志诚曾表示,其中一笔2017年5月14日的取款记录发生当天,自己在西藏,没有理由在崇州而不在西藏取款。
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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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妹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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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合伙“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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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姐妹俩却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法院深入调查发现,赵红于2017年1月将丈夫银行卡绑定的手机短信电话号码变更为赵红的电话号码。此外,银行柜台存档的取款凭证所载明的客户(代理人)签字或为“孙志诚”,或为“赵红”,或将“孙志诚”二字删除另写为“赵红”。经孙志诚辨认,取款凭证上的“孙志诚”签字均不是他本人所写。
法院认定,该银行卡在当时为赵红所持有,33万元被赵红取出。而赵红和孙志诚均为再婚,两人均曾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结合各项证据和情感状况,承办法官认为,姐妹俩涉嫌恶意串通,案件的民间借贷关系是捏造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方式侵害孙志诚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并让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295元。
12月3日,法院以妨害司法秩序,对姐妹俩做出罚款决定:赵红和姐姐赵玉分别被处以罚款1万元。
同时,法院认为姐妹俩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案件移送至崇州市公安局。
(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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