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处理违章才能过年检?南京车主状告交管局违法( 二 )
庭审中,南京市交警五大队答辩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交管局不具备审验发放年检标贴的职责和条件,办理年检标志的是南京师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驻五大队的代办点,并不是五大队的职能,因此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庭审中,被告还提出了本案最关键的一个理由:今年刚通过的《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将交通违法处理作为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其中第13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以及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手续的,应当将涉及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
实际上,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前,必须先处理交通违章、交纳违法罚款,这样的“捆绑式年检”对广大车主们来说并不陌生。类似的案例在全国也有多起,且判决结果并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捆绑式车检”合法,有些则判决违法。为何出现这样的情况?
原来,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文规定“捆绑式年检”,早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也明确,应按照《道路交通法》来执行,不得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年检标志。但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之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而且,不仅在南京,在全国其它地区,也通过地方立法将处理违章设置为领取年检标志的前置条件。一些法院依据公安部的这一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判决“捆绑式年检”合法。
而交管部门执着于“捆绑式年检”,主要是出于现实的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将年检与缴费扣分捆绑处置,可以督促车主尽快履行缴纳违章罚款的义务。庭审中,被告也坦言,南京的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每年交管部门开出的的违章罚款就超过百万起,依靠“捆绑年检”能够让交通违法处置大大提速。“一旦‘解绑’年检,违法者不按要求处理交通违法怎么办?”
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宣判,交汇点采访人员将继续关注。
(实习编辑 刘汶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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