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撞死人后重伤不治 一起喝酒的这次没担责

小编提示您:本篇文章标题是《男子醉驾撞死人后重伤不治 一起喝酒的这次没担责》。//本文由热心网友[fae8gh] 投稿。


男子醉驾撞死人后重伤不治 一起喝酒的这次没担责

本文标题:男子醉驾撞死人后重伤不治 一起喝酒的这次没担责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男子醉驾撞死人后重伤不治 一起喝酒的这次没担责)

一个人酒驾出事,同桌的均要担责?是的,有很多这样的判例。不过,并非所有酒后事故,同桌喝酒的都要负责任。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了解到,近日,苏州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判决孙某等5名共同饮酒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8年4月1日晚上8点多,孙某邀请袁某一起在太仓市沙溪镇某饭店聚餐饮酒。当晚10点多,又来到某KTV唱歌,继续饮酒。一起参加的还有杨某、唐某、陆某和李某4人。

玩到次日凌晨1点半,孙某驾驶小车先将杨某、唐某、陆某送回自己经营的汽修店,又驾车将袁某送到太仓市沙溪镇某宾馆门口。看着袁某进入宾馆后,孙某驾车和李某一起返回太仓市沙溪镇某广场。

然而,一个多小时后,事故发生了。当天凌晨3点左右,袁某醉酒驾驶小车在太仓市沙溪镇与陶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当场死亡。袁某本人也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4日死亡。后太仓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陶某的家属将和袁某一起饮酒的孙某等5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但若其中的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就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即饮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

在这起事故中,孙某驾驶车辆先将杨某、唐某、陆某送走,杨某、唐某、陆某对袁某不再负有护送义务。被告孙某、李某将送袁某至宾馆门口,即已完成护送义务。此后,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离开宾馆,是孙某、李某无法可预见,也无法控制的。因此,孙某、杨某、唐某、陆某与李某这5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